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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防城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防政办发[2011]21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工程的决定》(防发﹝2011﹞ 9号)精神,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拓宽学前教育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用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规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不符合规定的,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四条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用地规模达到国家现行规定标准的,该幼儿园的建设相关费用,住建、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原房地产开发商须在周边规划建设幼儿园,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规定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不符合的,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在申报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涉及收费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税务部门予以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各级残联对招收有残疾儿童的民办幼儿园,免收“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保障民办幼儿园及其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定级评估、接受捐赠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经费,设立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我市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园,政府予以扶持(以下前三项不重复扶持),所需资金市、县(市、区)政府按3:7比例承担。

  (一)在符合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标准的前提下,对新建1所占地面积5亩以上、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且幼儿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投入2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经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分2年支付。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标准的前提下,对在自建幼儿园的基础上再扩建面积2亩以上、新扩建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

  (三)从2011年起,对租用场所办园面积3亩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改建或购置设备设施费用5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政府给予一次性租赁补贴,补贴金额10万元,分5年支付。

  (四)对于取得办园许可证且在园幼儿达3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派1-2名优秀的公办幼儿教师义务到该园任教或任职,任教或任职期限不低于一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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