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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予以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探索建立政府扶持政策与创建工作挂钩机制。政府部门在安排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批准特殊工时等方面,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优先考虑;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2年内免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政府在评选劳动模范、工会组织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时,要将是否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先决条件。各级企业组织要将劳动关系和谐状况作为推荐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始终保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高质量。

  四、工作要求

  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年度工作目标,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提供人力和财力保障,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健康发展。针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新特点,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的“组织运行实体化、资源社会化、工作长效化”,并逐步向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和行业延伸,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要充分依托“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以“目标体系、考核评审、检查督办、激励约束”为重点,完善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检查,构建创建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创建活动深入经营者和职工心中,把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认识与行动统一到创建工作总体要求上来,把创建活动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升华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注重强化对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指导服务,鼓励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勇于实践,探索创新,使创建活动不断有所突破、逐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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