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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1]40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督导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督导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403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妇幼保健院:

  为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要求,定于11月下旬开展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交叉质控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各地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成效、存在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具体督导内容如下:

  (一)妇幼卫生监测:包括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共6项监测工作。

  (二)妇幼卫生年报:包括国家年报和省年报两部分,重点核查年报中的系统管理、死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数据。

  (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项目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督导时间

  2011年11月22日-24日。具体行程安排见附件1。

  三、督导对象和方式

  2011年督导广州、佛山、惠州、河源、阳江、茂名6个市,每个市抽取1个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县(市、区)。根据《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和《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考核标准》(附件2),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督导:

  (一)听汇报:听取被抽查县(市、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看妇幼信息数据报送情况,抽查核对部分报表,检查县、市级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情况。核对计生、疾控、公安、医保等相关部门人口数据。

  (三)现场检查:每市抽查1个县,每县抽查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间。

  四、督导组成员

  本次督导分为三组,由省级专家和部分市抽调专家组成。

  第一组:(督导广州市、佛山市)

  组长:省卫生厅妇社处副处长 黄毓文

  成员:深圳和韶关专家、李兵、陈婷婷(联络员)

  第二组:(督导阳江市、茂名市)

  组长:省卫生厅妇社处副主任科员 聂辉

  成员:东莞和肇庆专家、夏建红、梁志强(联络员)

  第三组:(督导惠州市、河源市)

  组长: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张小庄

  成员:珠海和中山专家、彭武江、徐龙昌(联络员)

  五、其他事项

  (一)督导组成员由省级专家和部分地市抽调的专家组成,请各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督导工作(选派人员应为具体参与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专业人员),并将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于11月17日前报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督导组全体成员于11月21日下午17时在广州华泰宾馆集中并进行培训。

  (二)各市按照定点酒店安排住宿,督导组食宿有关费用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督导组具体行程请与各组联络员联系确认。联系电话:020-39151605,39151548;传真:020-39151617。

  附件:

  1. 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省级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行程安排

  2. 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省级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行程安排

  

分组

参考日程

抽查地市

备注

第一组

11月22日

广州

11月22、23日住广州华泰宾馆

11月23日

佛山

第二组

11月22日-23日

茂名

11月22日晚住茂名

11月23日晚住阳江

11月23日-24日

阳江

第三组

11月22日-23日

河源

11月22日晚住河源

11月23日晚住惠州

11月23日-24日

惠州



  

  附件2

  广东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标准(10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

考核要点、分值分配与扣分说明

分值

(100)

考核方法

一、行政管理保障 (30分)

1.政策支持(14分)

1.1政府主导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妇幼卫生工作总体规划

2

5

查阅相关文件和工作记录、总结。

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相关业务单位应履行的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职责之中,并定期考核

2(1个部门或机构未纳入扣0.5分)

对当地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有规划和具体措施

1

1.2相关部门职责及协调工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

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妇幼信息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公安、疾控、计生、社保、民政等部门)

2(1个部门或机构未纳入扣0.5分)

3

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建立各部门和机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和交换协调工作机制,保障妇幼卫生信息收集渠道通畅

1

 

1.3出台地方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或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和实施当地适宜的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实施方案或制度(可分项目制定)

3(制度不全面1项扣0.5分)

4

查阅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和具体业务单位工作记录、总结。

制定和实施当地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和质量控制方案或制度(可分项目制定)

3(制度不全面1项扣0.5分)

2.经费保障(8分)

2.1配套和合理使用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专项经费

卫生行政部门和使用单位

中央和省下拨有关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经费分发及时合理

3

8

查看财政局文件及拨款凭证;

核对妇幼保健机构收款和使用凭证。

地方(市或县)有配套或设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专项经费,满足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所需基本条件(电脑、网络、人员、业务工作)(可在整个妇幼经费中列出信息工作经费)

2

专款专用、票证齐备

2(票据不齐全1项扣0.5分)

经费使用有监管

1

3.行政管理(8分)

3.1妇幼保健信息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妇幼卫生信息收集有监督考核(可委托业务单位具体执行)

3

8

查阅卫生局或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制度;

查看卫生局文件、通知、工作总结等。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信息工作协调会或反馈会

2

定期组织各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从业人员的资格和技能培训

3

二、妇幼信息工作条件配置(20分)

4. 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8分)

4.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有区域妇幼卫生信息业务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有负责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科室

1

3

查阅相关文件;

实地查看妇幼保健机构、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村/居委。

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医院信息或统计部门设有专门负责妇幼信息收集和报告的人员,相应职能部门定期有监管

1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村委/村医或居委履行妇幼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的工作职能,设有具体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1

4.2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机制和渠道通畅

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各政府相关部门妇幼信息工作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人员变动时能够及时更新

1(部门不全扣0.5)

5

实地查看联系人员名单。

妇幼卫生信息业务管理部门建立辖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各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负责人联系名单和联系方式,人员变动时能够及时更新

1(机构不全扣0.5)

建立妇幼卫生信息收集、上报、审核、分析、反馈及质量控制工作机制并运行顺畅,流动人口妇幼信息交换便利。

1(信息交流不全扣0.5)

查看各相关单位原始数据。

 

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例会运转正常,县(区)级每年1次,乡(社区)级每年2次。

1(例会次数不够扣0.5)

查看例会通知、记录、总结。

各相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能够配合上报妇幼卫生信息

1(每缺1部门或机构扣1分)

查看报表。

5. 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基本设施建设(6分)

5.1 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软硬件配置

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有独立的工作场所,能够满足妇幼卫生信息保密的要求

1(场地不够扣0.5)

6

现场查看环境和系统。

计算机配置能够满足各相关保健、医疗机构的妇幼卫生工作需求

2(配置不够扣0.5)

配置有internet网络,并能够满足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和网络管理的要求

1(网络不能满足要求扣0.5)

推广应用符合国家、省相应规范要求的区域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当地建设的区域妇幼卫生系统能够按照省级要求实现共享连接

2(信息系统不健全扣0.5)

6. 妇幼卫生信息人员配备(6分)

6.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专业人员配备

妇幼保健机构

配备至少2名专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

1(人员不够扣0.5)

2

查看人事文件、人员资质或培训记录、考核记录

具备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专业知识(学历或专业证书),熟悉和胜任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配备至少1名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软硬件维护专业人员(如服务器、计算机、辅助设备、操作软件等)

1(不足扣0.5)

6.2 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

有专人负责全院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汇总上报

1

2

各相关科室(重点是产科、妇科、儿科/新生儿科、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有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

定期接受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培训

1(不足扣0.5)

6.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的妇幼卫生信息人员2-4名,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人员编制

1(人员不够扣0.5)

2

定期接受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技能培训、熟悉和胜任工作职责和任务

1(不足扣0.5)

三、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开展(40分)

7. 原始资料(15分)

7.1 各相关机构或部门原始资料统一齐全

医疗保健机构、村/居委

建立辖区统一健全的妇幼卫生信息原始登记(资料)

2

15

查阅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始资料

原始登记资料能够满足妇幼信息收集需要,如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妇女病筛查、儿童保健、孕产妇死亡、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生项目资料等(信息化、电子化均可)

3(不完整每项扣0.5)

主要妇幼卫生数据来源均有相符的原始个案资料

2(不相符每项扣0.5)

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科室能够按要求登记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资料(信息化、电子化均可)

7(每缺1项扣0.5)

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资料保存完整(至少保存10年)

1(不完整扣0.5)

8. 信息报告(15分)

8.1 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按要求报告妇幼卫生信息

妇幼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村/居委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完整,包括:

幼卫生年报表(全省,国家6张、省3张);

妇幼卫生监测(监测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危重孕产妇、儿童营养与健康、妇幼保健机构等监测);

妇幼卫生项目(开展地区):住院分娩补助、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两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诊断调查;

其他国家或省发文收集的妇幼信息(发文地区)。

9(应报信息中,缺1类报表扣1分)

15

查看省级收到报表情况、查看当地报表留底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准确,按照具体方案要求报告月报表、季报表、年度报表和个案

3(迟报,1项扣0.5)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业务单位)和妇幼保健机构按时审核妇幼卫生信息报表

1(审核不及时扣0.5)

各种妇幼卫生信息报表留存完整(至少10年)

2(缺1项扣0.5)

9. 质量控制(10分)

9.1 定期开展妇幼卫生信息质控,保证信息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

每年至少开展1次妇幼卫生信息漏报现场调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发文委托业务单位进行)

3

 

查看质控通知、方案、计划、总结等

县(区)级质控至少每年覆盖50%的乡镇(社区)和机构

2(少1乡镇扣0.5)

对拒不报告妇幼卫生信息的机构或单位由制约措施(如通报批评)

1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院/社区、村/居委

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开展妇幼卫生信息质控工作

2(配合不够每机构扣0.5)

 

发现漏报及时反馈,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和单位能够及时补报

2(没补报每机构扣0.5)

四、妇幼卫生信息利用(10分)

10 能够合理分析和利用妇幼卫生信息

10.1 决策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

能够及时分析总结妇幼卫生信息为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妇幼保健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4(分析报告不全面,每项扣0.5分)

10

查看数据分析报告或干预方案、文件、资料汇编等

10.2 信息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

能够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公开发布辖区妇幼卫生信息

2

10.3 信息交流反馈

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

定期开展妇幼卫生信息交流反馈会议,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水平

4(交流反馈不及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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