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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实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内。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二)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必须在首期进行配建。

  

  (四)应进行简单的装修,满足《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套内装修标准》要求。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交《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或异地建设、购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

  

  第十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接收,作为国有资产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名下,应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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