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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吉纤公司字[2011]10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6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经吉林省、四川省、湖南省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技术改造及运行管理工作;已停产的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老厂区不再进行生产;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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