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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请示》(嘉宝莉股份[2011]第2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6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经广东省、上海市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局)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继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加强环保管理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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