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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4日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应当开展和参与有关电梯安全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第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对其销售的电梯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

  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使用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电梯。

  对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加强对电梯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电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使用单位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可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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