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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根据《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个人和单位新申请下列公共就业服务,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失业人员申请下列服务,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1、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5、职业技能培训备案;

  

  6、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7、就业困难人员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自主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其岗位信息申报、信息核查、安排招聘和录用备案服务,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由被推荐上岗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原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下列公共就业服务,改由相应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临近退休社保补贴,由申请人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由申请人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由所招用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四)劳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费用,由所派遣人员户籍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五)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三、为做好各项业务衔接,深圳市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12月22日18时至12月31日24时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市、区、街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暂停受理各项业务。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或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szhrss.gov.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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