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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行业管理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行业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县木材加工行业的经营加工秩序,完善木材加工行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和《榆树木业产业园区建设专题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木材加工行业现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新建木材加工厂(指用带锯对木材初加工的)必须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园区内,园区外不允许再建设木材加工企业。对木材加工园区外的木材加工厂,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动员其迁入园区内进行加工经营;无《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限期令其对已购入原木进行加工、处理后,予以取缔。

  2.各乡镇农民自用材加工厂,已对外承包经营的,能收回的要立即收回,由林业站负责经营管理;暂时不能收回的,由林业站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3.国有林场木材加工厂,一场限开一处木材加工厂,加工本场生产的木材,由国有林场负责经营管理。已对外承包的,林场负责监督管理。

  4.在木材加工园区外不开锯进行木材加工的木制品企业,持有合法手续的可继续生产经营;无合法手续的,予以取缔。

  5.在县域内从事木材加工行业,必须首先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指定地点按经营加工范围进行木材经营加工,坚决取缔非法加工。

  6.对无经营加工场所,一年以上未开展经营加工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一年以上的,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7.对年累计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数量达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8.对木材加工园区外的木材加工企业,不予更换法人、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范围和经营地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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