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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相关证明; (八)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优先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七条 (通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每年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本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 (推荐和预审)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中央在沪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申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专家评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采用网上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过受理平台抽取专家库内有关知识产权、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以申报条件为基础,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评审制度,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复核和公示)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或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择优提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候选名单,每年不超过20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和颁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上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企业,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复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自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报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合格者,重新颁发认定证书。 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的企业,需提出一年内整改措施,同时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次年再复审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更名)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更名的,在知识产权权属相应变更后,经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确认并进行公示,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审议通过后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依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按照被认定前三年和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核定补贴金额,分两次拨付。 前款所指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调研、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创建等方面的经费。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原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优势企业的义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推进机制建设; (二)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三)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为,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或者在复审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补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骗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10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