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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安[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闽教安〔2011〕2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和全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结合"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三年行动考核验收,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全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将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与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级别三年行动考核验收和"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学校安全标准化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推进的学校安全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学校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学校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级别评定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衔接,巩固发展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成果,健全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标准体系。努力实现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师生安防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增强,各类伤亡事故不断下降。每年创建三级以上标准化学校达30%以上,到2013年底前,全省学校基本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的要求。

  

  三、方法步骤

  

  (一)落实机构方案。为全面推动我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落实相关人员和经费,集中精力抓好创建和日常自评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保障措施,从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

  

  (二)严格考评标准。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要以推进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级别评定和"平安先行学校"创建为基础。省教育厅已按照省政府安办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制定了新的《福建省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和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见附件1),作为开展安全标准化学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新《标准》组织考评验收,开展创建活动。安全标准化创建采取学校自评申报与组织考评、属地管理与垂直评价、年度考评与平时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和不达标认定,总得分达700分及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可以认定三级以上达标。考评验收工作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为期三年。按照新《标准》,对开展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级别考核验收确定为a、b级的学校,可分别认定为学校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学校,同时应按照新《标准》持续改进、健全完善,实现高标准升级达标。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级别尚未达到a、b级的,要按照新《标准》创建达标。

  

  学校自查自评要认真细致,掌握标准,所评定的分数、反映的情况和数据资料一定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要通过自查自评,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评分,系统总结经验和成效,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具有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资格:

  

  1.单位和学校因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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