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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安[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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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发生治安、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案(事)件,或者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和学校对校舍、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等其他公共安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没有经常、及时进行检查,对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有能力解决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或者其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失职、渎职情形,存在或发生重大治安、安全隐患或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受到警告和通报的。

  

  4.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火灾、食品卫生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5.在上级主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安全目标责任制考评,以及各类综治、安全工作检查,不合格、不达标的。

  

  6.单位和学校(校内)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或较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规范考评程序。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所属学校每年创建达标率必须达到30%以上。程序上先由学校按照新《标准》组织创建,各学校每年都应开展一次自评,自评合格的,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可以与"平安先行学校"同步创建、同步申报,做到两项工作既有机结合,又各有侧重,不简单替代。申报学校需填写《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评定申报表》、自评报告、否决项目专项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3份),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评验收原则安排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次考评都应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考评结果。

  

  省属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市属学校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县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评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的学校,由组织实施的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安全标准化×级达标学校"牌匾。省、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考评组对各地各校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的深度延续和深层次推进,是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谐发展、防范事故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切实把它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学校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保证按时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认真做好建设活动的宣传发动与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标准化建设宣传与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舆论媒体、编发工作简报,多渠道地宣传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广泛掀起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热潮。要加强经验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培育一批安全标准化"达标示范学校",充分发挥榜样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要组织开展总结评比表彰活动,对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掌握工作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学校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推动创建工作按步骤有序开展。要加强跟踪管理,不断巩固建设成果。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参评省一级达标学校,必须先通过学校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验收;凡未通过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验收达标的学校,不能参评文明学校、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对三年后仍然达不到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的,不得参评任何综合性荣誉。要建立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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