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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黑政发[2011]9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住有所居”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状况得到明显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地)、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应、管理等实施工作。各市、县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住房租赁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当地政府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定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对象进行普查,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全省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原则上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应低于当地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85%;住房困难标准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县政府应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是无住房且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三)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市、县政府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应是在城镇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四、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公有住房转化、市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原则上我省12个设区城市,凡是规划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3%至7%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多渠道筹集房源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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