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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及其办事机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食安委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为县食安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

  二、机构组成

  (一)县食安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县食安委委员由下列部门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服局、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农发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药监局、动监局、民宗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执法局。

  (二)县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安办按程序报批。

  三、县食安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食品安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监管计划,听取成员单位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指导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四)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监测、评价资源共享。

  (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合行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大型宣传活动,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六)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和综合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对食品安全经费使用提出统筹意见。

  四、县食安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食安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四)承办县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乡镇政府和县食安委成员部门开展工作。

  (五)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八)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九)规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系统,掌握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

  (十)承办县食安委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制度,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县食安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督促落实县食安委重大决定与议定事项;开展食品安全调研活动。

  (三)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工作。

  (四)负责协调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间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办公例会,通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承办食安委会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督导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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