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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 省协调委员会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论证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构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