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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经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后迁入”农户可申请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3.经乡镇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并且“后迁入”农户要求仲裁的,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将纠纷事实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后迁入”农户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4.在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迁入”农户仲裁申请前,县政府可依法予以认定。 5.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通过所在村(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的,原则上不再重新确认。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乡镇政府是处理解决“后迁入”农户诉求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乡镇政府分管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是本地区解决“后迁入”农户诉求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处理好“后迁入”农户诉求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后迁入”农户的户口性质、落户时间、人口构成等;农业部门负责确认落户村(组)的二轮延包时间、审定集体经济组织延包方案以及对“后迁入”农户申请案件的仲裁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的合法性问题;人社部门负责“后迁入”农户的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后迁入”农户的信访接待工作。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学习交流,互相借鉴工作经验和做法,从切实维护广大农户根本利益、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出发,认真做好“后迁入”农户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