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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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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五)市场容貌整洁卫生。

  1.市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干净、整洁、美观,排污和垃圾收集处理等设备运转良好,落实清扫保洁制度,配备专门保洁人员,无卫生死角、乱摆摊点、乱搭乱建、乱扔垃圾等现象;

  2.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商品摆放整齐,肉禽、水产、熟食等交易区配备相关设施;

  3.经营者有较好的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者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市场信用建设扎实有序。

  1.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诚信公约,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3.组织开展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经营者评选活动,场内经营者广泛参与;

  4.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5.利用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橱窗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典型、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案例等。

  

第三章 文明诚信市场的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须在区县工商、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指导下在市场内开展星级经营户评定工作,完成市场星级经营户评定工作后,自愿申报参加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文明诚信市场应向区县工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报的书面申请;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市场设施及经营基本情况介绍;

  (四)市场管理制度及落实和参与创建活动的做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县工商、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按照文明诚信市场考核标准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对拟定为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文明办对各区县上报的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进行分类、汇总、考核,对拟定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

  

第四章 文明诚信市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两级工商、商务部门和文明办要建立和完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市场上报的相关材料、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考核情况记录、认定审批记录、后续监管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两级工商、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大对文明诚信市场的监督和考查,建立和完善动态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管理机制,通过不定期抽查、集中复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文明诚信市场的监管。

  第十六条  文明诚信市场名称、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备案,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诚信市场认定,两年内不得申报文明诚信市场:

  (一)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市场信用分类等级被下调的;

  (三)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不履行管理职责,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市场出现重大商品、设施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市场出现经销违法违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市场在创建活动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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