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甘肃省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试行)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特别是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研究房地产市场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资源对市场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范围 为稳步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调查工作,在本方案试行阶段,调查范围暂定为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其他市州调查范围暂定为市、州政府所在市区。 随着该调查工作的逐步完善,在时机成熟时将调查范围扩展到全省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及要求 (一)本方案涉及销售套数、销售面积、销售额、销售均价等4个方面的指标,并按用途划分为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4个类别。 (二)本方案所需统计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房管)部门配合,通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统计调查机构和建设(房管)部门统计等各方统计调查收集,按时报送。 (三)本方案附表中涉及的指标及其审核关系应严格按方案中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四)本方案附表为定期报表,各市州统计、建设(房管)部门须在每季度初第8日前向省统计局及省建设厅报送上一季度的报表,即每季度报表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次年元月8日。 三、新建商品房均价的计算方法 新建商品房均价=商品房销售额/商品房销售面积。 四、数据收集上报与验证 (一)调查范围内的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从所辖行政区内的所有房地产企业收集原始数据,即直接从现行的《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中采集产生原始调查表(附件2)。之后,汇总生成综合表(附件3)。 (二)对所收集到的原始数据由各县市区统计局会同同级建设(房管)部门统一核定,并经单位领导签字上报上一级统计及建设(房管)部门。 (三)各市州统计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对上报数据再次进行核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统计局和省建设厅。 (四)通过该方案所获取的数据要与调查范围内商品房销售网签数据、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相互验证。 五、数据发布 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数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附件:1.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2.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情况基层表 3.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情况综合表 附件1: 新建商品房销售及价格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