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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发送。承办司局通过公开文件发送系统,将公开文件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的链接地址发送至收文单位,并确认发送成功。系统同时自动发送短信提醒至收文单位预留手机。 (六)收取。机关各司局和机关服务局、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通过农业部内网邮箱收取公开文件;其他收文单位应指定专人每日登陆收文电子邮箱,查收、下载公开文件,并反馈收文回执。 (七)确认。承办司局应当及时确认公开文件收取情况。对因系统故障或人为原因造成公开文件无法正常收取的,应及时与收文单位沟通,并采取补救措施。办公厅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原因排查,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根据《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司局公开文件发布、发送的规范性、时效性进行督查督办。对违规、超时发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