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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不能设立的部门奖励,不得填入此栏目。2000年以前获得的部门奖励可以在《主要科技创新》中加以说明。 七、“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所列完成人应为中国公民,特等奖人数不超过50人,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完成人投入该项目的工作量一般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主课题的验收、鉴定专家组成员不能作为完成人。 《工作单位》,填写完成人报奖时所在单位。 《曾获国家科技奖励情况》,填写完成人曾获国家科技奖励的获奖年度、奖种、等级、项目名称、排名及证书编号等内容。如奖励较多,应优先填写与本项目有关的和获奖时间较近的奖励情况。 《对本项目技术创造性贡献》,限300字。应写明完成人对本项目《主要科技创新》中所列第几项科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在该项目研发工作中投入的工作量占本人工作总量的百分比,以及支持本人贡献成立的旁证材料,如授权发明专利、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该旁证材料应在附件中提供。该栏目根据需要,可向社会公开。 完成人必须在书面推荐书的本页亲笔签名,字迹清晰,不得代签或利用影印等技术模仿制作签名。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暂时无法签名,须提交推荐单位文字说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随推荐书一并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八、“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所列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特等奖单位数不超过30个,一等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位数不得超过7个。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不得使用非法人单位名称或单位简称。 《单位性质》,选择相应类别填写。 《对本项目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情况的贡献》,限600字。 完成单位应在书面推荐书的本页加盖单位公章。 九、“主要知识产权目录” 《主要知识产权目录》,应填写直接支持本项目科技创新成立的知识产权(必须为已授权的),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十、附件 附件包括“知识产权证明”、“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按以下顺序排列,合计不超过40页。 (1)《知识产权证明》,指已获授权的主要知识产权,包括授权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相关论文专著等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2)《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指验收鉴定、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批准文件等。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相关行业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相关项目必须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且审批时间应在2009年2月28之前。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应提交计划下达单位的验收或鉴定结论及专家组名单复印件。 (3)《应用证明》,指本项目整体技术的应用单位提供的应用证明。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可选择重要的、有代表性的提供。至少应有1份是原件,且能证明本项目整体技术已正式应用三年以上(即2009年2月28日以前应用)。 (4)《其他证明》,指支持项目科技创新和完成人贡献的其他相关证明。应是能证明本项目技术创新和社会影响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证明文件,如技术产品检测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