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财务函[2011]229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1-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财务函〔2011〕2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保证2012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央补助地方资金按时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我部将于近日开展2012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央补助地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

  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可申报补助经费。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国家级项目的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的30%(不包括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申报范围包括本通知申报截止之日前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的代表性传承人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经费

  《总体规划》已得到文化部正式批复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按照《总体规划》内容申请补助经费;2011年1月以后新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请《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补助经费。

  二、申报要求

  (一)突出重点,合理排序

  1.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单独申报。

  2.国家级名录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作为重点项目申报:(1)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2)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文化价值和濒危程度进行合理排序。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1)抢救性记录,包括相关资源的调查、记录、整理、保存、数字化及出版等;其中,优先支持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记录,即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地记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2)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复排剧目、编写教材等。

  2012年专项资金适当支持开展宣传展示和研究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开展学术研究、举办学术活动、出版研究成果、总结保护经验等。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对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项目,特别是中央财政补助过的重点项目,认真评估保护成效,加快总结保护经验,尽快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类保护规范,用于指导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开展。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把握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超范围申报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基建工程、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发放。

  (三)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预算

  根据财政部要求,此次申报工作中,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严格审核,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抢救性记录应说明具体实施单位、记录对象、记录方式、录制时长、成果形式等;传承培训应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

  

  对资金测算不清晰、不合理的项目,在评审时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单位根据项目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求,制定本项目年度保护计划和资金预算,由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资金申报书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拟定本省申报方案,会同财政厅(局)联合报送财政部、文化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其中,资金申报单位需填写附件3或附件5,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需填写附件1、附件2、附件4。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