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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各区县外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源头上遏制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现根据“两办”《通知》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因公出国用汇方面的管理制度,将本市的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两办”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经费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和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按照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结合外事部门汇总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和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预算内。各单位、各部门2009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用汇管理。注意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境)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出国用汇统一从本市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外汇或使用其他渠道的外汇资金。
  
  四、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的有关规定,依据财政部门审批的经费预算,对境外有关明细单据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的费用。
  
  五、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六、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不得通过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不得报销中介机构提供的旅游性质的各种费用。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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