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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