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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 (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进展,现将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对象 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水质指标:以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为依据。考核断面包括省环保厅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省环保厅核查的减排结果为依据。 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设区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省提出的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当年辖区未完成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20分) (1)交界断面水质(含入海河口)(设区市为10分,县、市、区为20分):辖区内省控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只考核设区市,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为5分,其他流域为10分):设区市辖区内省控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3)支流断面水质(5分,只考核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设区市):辖区内规定的支流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0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饮用水源(10分) (1)设区城市水源水质(只考核设区市,其中厦门市10分,其他设区市5分):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水源水质(除厦门外其他设区市为5分,县、市、区为10分):辖区内县(市、区)城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4.氨氮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重点项目完成情况(20分):列入省、设区市流域整治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省确定的重点行业整治任务,按期完成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5%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6. 饮用水源保护(6分):按计划完成(省、设区市财政资金补助)饮用水源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个项目扣2分;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的,每个扣2分,发生影响水源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所在设区市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