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45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1]458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工作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息报送工作

  

  为进一步探索秸秆综合利用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相关申报审批工作的全面信息化。2011年“三秋”报送工作采用信息系统报送和书面报送方式并行,2012年度起全面实施信息系统报送方式。

  

  1、报送内容

  

  各单位按照秸秆综合利用信息系统要求,详细填报“三夏”二麦和油菜、“三秋”水稻秸秆的机械化还田面积和综合利用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工作总结。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参照《关于做好2011年“三夏”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上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1]272号)。

  

  2、报送时间

  

  请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及企业分别于8月10日以及12月20日前,通过上海农委政务网“秸秆综合利用信息系统”完成“三夏”二麦、油菜及“三秋”水稻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

  

  请各区县主管部门于8月31日以及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等信息的核查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备案。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上报。具体操作流程将另行组织培训。

  

  二、关于加强执行情况的核查

  

  为更准确、合理的评价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效果,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的核实检查工作。相关核查结果将作为扣除或收回市级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1、核查内容

  

  (1)机械化还田情况: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技术路线,实施作业和收购确认单以及公示等相关情况;

  

  (2)秸秆禁烧情况:区县环保部门提供的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完成情况证明的核准情况;

  

  (3)除还田外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综合利用企业收购处置的秸秆数量及用途,秸秆综合利用产品产量及销售凭证;

  

  (4)区县配套资金情况:上轮区县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

  

  2、核查方式

  

  采用区县自查和第三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的核查。第三方核查由核查单位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专家所组成的核查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关于明确除还田外秸秆综合利用扶持范围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对收购本市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给予资金补贴。现就相关范围做进一步明确。

  

  1、扶持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实施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专业服务组织。

  

  2、扶持内容

  

  (1)农业利用方面:食用菌培养料(不包括用于保温等辅助功能使用的秸秆)、饲料、有机肥辅料、编织用原料等;

  

  (2)工业利用方面:新型建材(秸秆板材)、秸秆发电(气化及燃烧发电)、可再生能源(秸秆压块、秸秆燃料棒)等。

  

  农作物秸秆覆盖苗木、绑扎树木、盖稻草屋等利用方式不属于政策扶持范围。

  

  3、扶持范围

  

  为鼓励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秸秆综合利用规模达到100吨/茬以上的相关企业可纳入扶持补贴范围。

  

  四、关于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的界定

  

  对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是指油菜通过农业机械收获后,将秸秆切碎、均匀抛撒,随后通过机械翻耕、灭茬、覆盖、平整、施肥等多种形式,多层次作业,使作物秸秆和留茬直接深埋腐烂熟化,作为有机肥料利用,从而满足后茬作物种植农艺要求。非上述作业方式的油菜秸秆还田方式均不纳入政策补贴范围。

  

  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重大意义,抓紧落实区县配套资金,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力求取得实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