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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安全、可靠的农村供水体系。切实加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着力消除各类污染隐患。加强对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到2015年,完成395万农村人口改善饮水安全状况的任务。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维护与管理,推动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覆盖,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七、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必须履行到位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大对水源地污染源实施搬迁整治、禁止和减少施用化学肥药、建设生态公益林、实施生态移民和生态修复等的生态补偿力度。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科技经费投入,积极开展相关科技攻关,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削减、湖库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机理、水体氮磷污染控制、藻类防治、水体生态修复技术、洁水保水渔业养殖、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技术和示范工程的研究与推广。加快制订水源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技术规范。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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