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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产勘查、实现找矿突破的重大意义,把地质找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全省找矿工作部署,研究制订鼓励和促进找矿突破及“走出去”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保障我省矿产资源供应的具体政策措施。省级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支持地质找矿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维护探矿权人及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探矿权人、地勘单位依法开展矿产勘查活动,为找矿突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财政支持。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公益先行”的要求,加大对重要成矿区带基础地质工作的财政投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地质找矿。在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等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到“十二五”末争取基金总额累计达到5亿元。加强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成矿地质条件好、找矿潜力大的市、县(市、区),应当在采矿权出让所得本级留成中安排专项用于地质找矿工作。 (三)加强人才科技支撑。把地质找矿项目的实施与地质技术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在地质找矿实践中培养和造就一批业务精通、技术过硬、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专家咨询制度。加大基础地质研究和重要矿产成矿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对成矿规律的认识,充分运用地质找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地质找矿工作。 (四)加强找矿激励。建立和完善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找矿成果收益分配的制度。承担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探明中型以上规模矿床的,给予地勘单位矿业权出让净收益10-20%的比例分成。地勘单位承担社会出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对达到或超过预期找矿成果的,探矿权人应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 (五)加强矿业权管理。加大重点勘查区矿业权整合力度,鼓励和支持拥有探矿权的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资本与技术、勘查与开发的有机结合,组建勘查开发实体,加快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加强探矿权总量控制,探矿权人申请及拥有探矿权的数量要与探矿队伍的资质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全面清理闲置探矿权,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地质工作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公开发布工作,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服务。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