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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和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 (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四)定期对车辆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 (六)录用非本市州籍机动车驾驶人上岗前,应当先进行本市州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有关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七)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 (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三)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 (四)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六)鼓励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三)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 (四)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 (六)对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情况实施通报制度; (七)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八)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建设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