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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承担的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获得了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取得了有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或发表了具有影响力的论文、或出版了重要的学术专著、或依托成果形成了重要的法规政策标准; (6)优先考虑受到有关方面通报表扬的项目团队或长期从事野外科研工作的团队,受到有关方面通报批评的项目团队不予表扬。 (二)先进个人 1.科技管理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 (2)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创新进取,甘于奉献,富于合作精神,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要求“十一五”期间一直从事一线管理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重要部署,在科技、标准、技术、产业、环境与健康、气候变化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工作业绩突出。曾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4)对于地方环保系统,原则上管理类先进个人和管理类先进集体不在同一个单位重复产生。 2.科技业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创新进取,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长期从事一线科技工作,近年来开展的工作对环境管理能力提升和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相关成果得到环境主管部门肯定,或已纳入环境决策过程; (3)承担环境保护部科学研究和环境健康调查项目,在基础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重大装备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标志性成果,对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4)承担环境保护部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完成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5)承担环境保护部技术管理类工作,完成了系列技术政策、技术指南以及工程技术规范,促进了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重视技术应用示范和成果转化,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有力,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倡导循环经济,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6)承担环境保护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科普基地等能力建设任务,工作思路新颖,措施有效,有力推动了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以及科学普及; (7)承担的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获得了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取得了有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或发表了具有影响力的论文、或出版了重要的学术专著、或依托成果形成了重要的法规政策标准; (8)注重表扬中青年研究人员,优先考虑受到有关方面通报表扬的项目负责人,不予表扬受到有关方面通报批评的项目负责人; (9)同一科研团队中原则上不同时表扬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表扬原则与推荐要求 (一)表扬原则 1.公开公正。被表扬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经各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推荐至环境保护部。 2.业绩突出。坚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注重推荐“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第一线取得公认的、有实际效益的人员。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表扬条件和推荐标准进行推荐,推荐单位应该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未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推荐的个人和集体将不予表扬。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二)推荐要求 环保系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环境保护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荐;组织和承担水专项任务(工作)的单位、团队和人员由国家水专项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统一组织推荐,不占地方和有关单位名额;其他单位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不得通过多渠道重复推荐(推荐表扬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请各推荐单位将拟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在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于2012年1月9日之前,将正式推荐材料一式三份随推荐函(需说明公示情况)报送科技标准司,同时提交推荐材料电子版光盘一份,过期不予受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