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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推动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严格按照《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办法》开展评价活动。评价活动责任单位要做好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密切协调配合,使评价活动严谨规范有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二、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评价标准,积极进行达标整改,凡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报应提供《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申报表》(相关表格可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www.qdhrss.gov.cn)一式两份,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20日申报至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人:林德琦,电话82669080,地址:市南区贵州路69号322室)

  

  
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树立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二、评价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中央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

  三、评价标准

  全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每两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评价标准如下:

  ㈠连续三年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㈡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

  ㈢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及就业登记、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㈣劳动合同签订率、网上登记率百分之百;

  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无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㈧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㈨依法为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许可;

  ㈩评价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四、评价分工和程序

  ㈠评价分工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具体承担评价工作,劳动关系处、信访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稽核管理中心、外企服务中心等单位协助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做好评价工作。

  ㈡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市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或者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照评价标准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由外企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申报;其他市属用人单位自行按照评价标准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申报。各区(市)管辖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申报。

  2、初审。劳动关系处、信访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稽核管理中心、外企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对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评定。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汇总相关处室审查意见后,拟定诚信用人单位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4、征求意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诚信用人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

  5、公布结果。根据公示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名单,发放匾牌,并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五、优惠待遇

  诚信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㈠优先推荐参加青岛市及省级、国家级诚信用人单位评选。

  ㈡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只采集诚信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除举报投诉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日常巡视检查。

  ㈢诚信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导入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库,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实行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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