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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卫生厅、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 252号)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景政发〔2010〕32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三)规范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四)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卫生室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1年12月26日起按景政发〔2010〕32号文件规划设置建成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主要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县过渡期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县过渡期药品为补充。省增补药品使用比例不高于药品总费用的30%,县增补过渡期药品使用比例不高于药品总费用的20%。 原采购的其它药品盘点造册,村卫生室提出使用计划,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报请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3月31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县过渡期药品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库存的其他药品如系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也必须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 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不配备国家规定的如麻醉药品与精神类特殊药品。 (三)药品配送管理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药品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以满足村卫生室的用药需求,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求,预定并报告需求计划,定期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所需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及时建立并核对相应明细账目;村卫生室按药品管理的规定,负责药品的质量管理,承担管理不当造成的相应责任。 (四)药品费用结算管理 村卫生室领取的药品货款及时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具体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与村卫生室约定,药物货款与经费分开管理,不得以村卫生室工作补助经费充抵基本药物采购货款。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中药差价等由村卫生室使用,其收入情况由村卫生室建立统计账目,每月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汇总后报县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