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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1〕20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落实工作衔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卫生系统内部的领导、组织、指挥和相关部门的协调;

  (二)紧急医疗救治的组织、指挥;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通报;

  (四)组织起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五)配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对患者生物样品、可疑食品、相关物品进行采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确定食物中毒人数;

  (四)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故致病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难以确定致病因素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三、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发生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二)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综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结果,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四)受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报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汇总上报;

  (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餐饮加工过程开展调查。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发生一般级别以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县卫生部门处理,必要时市卫生部门指导处理。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属于食源性传染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医疗机构要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在现场进行组织协调。

  (四)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规范,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调查处置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各区县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队伍的能力建设,认真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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