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严格保护兴凯湖湖岗,禁止在湖岗及其周边采挖沙石、捡拾烧柴、采集野菜和林副产品;禁止在树木上绑挂物品;禁止丢弃、倾倒垃圾、污水。加强湖岗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采取认养和捐赠等方式保护湖岗上的珍稀动植物。

  

  第五条  为防止兴凯湖水体环境污染,应当避免有害物质进入湖区:

  

  (一)保护区内的宾馆和饭店应当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二)保护区内及其周边村屯、居民区的生产、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收集,运出湖区,不得存放或者进入保护区水体;

  

  (三)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农田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应当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逐步推广绿色生态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四)对流入兴凯湖的河流和排干实施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是本辖区河(段)第一责任人,对污染治理和河流水质负总责;

  

  (五)强化跨界控制断面水质指标监测和目标考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水质未达标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

  

  (六)穆棱河流域所有工业、企业应当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垃圾集中收集,做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河流和排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非法猎捕、毒杀和买卖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鸟巢兽穴、捡拾鸟卵和捕捉幼鸟、幼兽;禁止破坏和污染鸟兽迁徙、繁衍和生存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迷途、饥饿、受困和死亡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区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护。

  

  第七条  合理有序开发保护区苇草资源。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割苇草等野生植物利用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时间、数量和强度进行。

  

  第八条  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理和拆除。

  

  第九条  在保护区非法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保护区禁止非法开垦湿地,对已开垦的湿地进行清查,逐步退耕还湿。对擅自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10元/平方米罚款。

  

  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湿地水资源;

  

  (二)挖沟、筑坝、开垦湿地;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八)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保护区渔政管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禁渔期、捕捞渔具网目及捕捞方式,对兴凯湖捕捞水域进行渔政管理,大湖渔业作业船只限定在28马力以下。保护区东北泡子核心区和龙王庙核心区全面禁渔,任何单位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违者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责任。对擅自进入东北泡子核心区和龙王庙核心区区域从事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网具、捕获物和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