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水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水资源管理。

  

  第三条  保护区水资源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第六条  禁止在保护区行洪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构筑)物及开展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保护区行洪区内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第七条  禁止向兴凯湖周边的河流、排干、泡泽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第八条  通向兴凯湖的人工灌渠应当设置节制闸、拦污栅和污水净化带。禁止向兴凯湖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  禁止向流入兴凯湖的河流、排干、泡泽倾倒、填埋固体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在保护区内的湖泊、泡泽、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有毒有害物体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条  保护区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箱,设专人专车定期将垃圾清运到保护区外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一条  兴凯湖北岸300米内的耕地应退耕还湿,恢复兴凯湖湖滨湿地污染降解带。

  

  保护区核心区外围1000米范围内,以及小兴凯湖周边1000米内的农田,推广有机生物肥,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东北泡子湿地周边2000年以后开垦的耕地一律退耕还湿,恢复该湿地降解穆棱河及其周边农田污染功能。

  

  第十二条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防止水资源浪费,提高灌溉农业水资源利用率。

  

  直接从兴凯湖或者兴凯湖周边地下取水的,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所收水资源费用于保护区水利建设和环境保护。

  

  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第十三条  改善小兴凯湖水环境状况,投放以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为食的食水性鱼类和以水草为食的草食性鱼类,保持湖泊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设立兴凯湖湖水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兴凯湖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保护区实验区经营活动和正常生活,应当采用型煤、天然气等生物质燃料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  兴凯湖旅游景区的游船和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湖区渔船管理点应当使用船油污收集设施,禁止渔船向水体排放油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水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