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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29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农办、旅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市农办、市旅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号),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1年至201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面推进保护水源水质、促进产业转型、完善基础设施、开发人文旅游、整治两岸环境、修复岸线生态等六大“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工程。

  二、资金使用原则

  按照以整治带调整、以整治带盘活、以整治带转型的思路,坚持根据任务轻重确定奖补比例、根据项目投资多少确定奖补总额、根据里程长短计算奖补金额、根据推进快慢体现工作激励和专款专用、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对“三江两岸”相关区、县(市)的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提升“三江两岸”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江两岸”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对各相关区、县(市)列入《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和《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生态建设工作方案》项目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环境整治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保护、排污口整治、江面保洁和清淤、码头改造和江堤修复、船舶污染治理、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监管、落后产能淘汰、工业功能区生态化改造、中水回用、污染物总量减排、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业烟囱景观化改造等14类项目。

  (二)生态建设类项目。包括绿道及风景旅游设施建设、综合性码头建设、沿江两岸景观带建设、沙洲岛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景观护岸修建、旅游开发及沿江道路建设、矿山覆绿、坟墓治理、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与养殖污染防治、河道综合治理、乡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等14类项目。

  环境整治类项目具体以奖代补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生态建设类项目具体以奖代补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林水局、财政局制定。享受原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进行补助。

  四、资金的申报与核拨程序

  (一)计划编制与下达。

  每年由“三江两岸”各相关区、县(市)政府按项目类别,明确工作计划并编制资金预算,分别报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的环境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整治办公室)和生态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建设办公室)审核,再由市农办、旅委、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市委办〔2011〕5号文件和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及每年工作任务量,拟定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编入当年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二)申报与核拨。

  1.“三江两岸”的规划编制、绿道及风景旅游设施补助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旅委申报。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杭州市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旅游西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2.其他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由沿江各相关区、县(市) “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补助政策,按项目类别(环境整治类或生态建设类)分别向市环境整治办公室和市生态建设办公室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市环境整治办公室和市生态建设办公室对相关区、县(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后,由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按进度拨付至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区、县(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农办、旅委、财政局、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并有效使用。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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