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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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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监督管理,深入治理违法违规问题

  

  (一)严格禁止发行和购买商业预付卡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未执行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行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具有合法资质但违法违规发行的,根据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发卡业务、强制退出等多种手段开展清理整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卡人和购卡单位的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和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动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的行为。

  

  (二)坚决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1〕6号)等规定,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防范和打击利用商业预付卡进行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发售商业预付卡为名进行的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治理利用商业预付卡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对采用商业预付卡进行贿赂以获取交易机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多,情况比较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省商务厅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意见精神,提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办法和具体措施,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做到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增强工作的整体效能。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完善网络举报途径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不法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在今年年底前,根据各自职责,要分别组织一次对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联合专项检查,以查促改,推动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预防腐败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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