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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财工[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2011修订)

[接上页]


  (五)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六)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其中,申请省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项目申请材料应独立装订成册并在申报材料目录中列明,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九)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项目组织申报通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省直管县、市、区)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公示后批准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省属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同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获得专项资金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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