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拟订的《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杭州市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9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旅行社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旅行社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行业监管和环境优化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市旅委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一、加大旅行社客源奖励力度,推动城乡旅游统筹发展和旅游国际化 (一)鼓励旅行社向县(市)输送游客。对全国旅行社向我市富阳、桐庐、建德、淳安、临安五县(市)输送客源实行奖励。凡组团赴五县(市)旅游,累计输送游客超过3000人/天以上的,按过夜游客数量,市财政给予3元/人?天的奖励;各县(市)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游客数量以五县(市)旅游局的统计数据为准,市旅委负责审核。 (二)鼓励旅行社招徕接待境外游客。对来杭过夜境外游客人天数及游客单次逗留时间长短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扩展至与我市旅游部门签订组团招徕协议并能提供真实材料的全国旅行社。对组团来杭过夜的香港、澳门、台湾游客按市委办发〔2010〕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对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一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按原标准奖励;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两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元/人?天的奖励;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三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人?天的奖励。涉及到萧山、余杭、富阳、桐庐、建德、淳安、临安等地的境外客源奖励,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增加对接待入境过夜游客的酒店奖励项目,按接待量和市场拓展能力等,分别给予5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发展 (一)鼓励旅行社营业收入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含)以上的杭州市旅行社,当年度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亿元(含)以上的杭州市旅行社,按市委办发〔2010〕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鼓励杭州的旅行社集团化经营。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年营业收入超亿元,对杭州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劳动用工200人以上,且由3家以上旅行社组成的旅行社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杭州行政区域内设立30家以上营业部,统一品牌经营满1年,对杭州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两项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吸引品牌旅行社进入杭州。凡市委办发〔2010〕1号文件认定的杭州市外的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经营满1年,对杭州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无责任投诉事件的,对境内知名旅行社每设立1家全资子公司奖励5万元,对境外知名旅行社每设立1家全资子公司奖励10万元。 (四)鼓励旅行社促进劳动就业。鼓励旅行社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为导游办理社会保险。三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4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5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四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7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10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五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10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20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的,对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出相应基数部分给予2000元/人?年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