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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办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72号)


  

  各相关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发展烤烟产业是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领农民致富,实现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的有效途径,是我县植烟乡镇支柱产业。为不断改善烟区生态条件,满足优质烤烟生产对土地及相关环境要求,做优做强我县烤烟产业,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基本烟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稳定烤烟种植规模,促进我县烤烟产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烟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各植烟乡镇未来烤烟发展规划而确定的特定烟田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各植烟乡镇政府应当将基本烟田保护工作纳入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基本烟田,并有权检举、投诉侵占和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二章 划定


  第六条  依照国家烟草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烤烟生产收购能力,以及下达给我县的基本烟田保护区规划任务,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集中连片、用养结合的原则,我县划定108850.35亩基本烟田保护区。

  第七条  划入基本烟田保护区的耕地必须具备生产优质烤烟的土壤条件。符合地势较平整、水源条件好、地下水源丰富等条件的地块,面积集中连片50亩以上,土壤ph值7-8、肥力中等、通透性好、能满足三年轮作要求。

  第八条  对已划定的基本烟田用gps等现代信息技术,逐级规划落实到地块,形成完整的分布图,建立档案。基本烟田电子地图要以基本烟田地块为基础单位进行绘制。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各植烟乡镇已经划定为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不得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或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植烟村,应在《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中体现基本烟田保护的规定及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烟叶种植计划和建设资金与基本烟田保护挂钩,对保护不利的乡镇,抵减烟叶种植计划和基础设施的后续投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植烟乡镇要建立植烟耕作制度,耕作制度安排要以提高烟叶质量为前提,合理轮作、套种,限制与烤烟不相适宜的作物轮作,实现植烟耕地达到三年轮作的目标。

  第十三条  加强对规划植烟耕地的改良,提高烟田土壤条件。大力推进土地深耕深翻、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客土改良、培肥地力、用养结合等措施,改善烤烟的生长环境。

  第十四条  基本烟田农药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使用烟叶禁用农药,以免造成烟叶农药残留量超标和环境污染。保护区内不得引进和开办对农作物有害的污染企业,限制对水源和劳动力消耗过大的产业。

  第十五条  县国土局、农经局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责令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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