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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妇社[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的通知

  (青卫妇社【2011】16号)


  

  海东地区、海北州、黄南州、平安、循化、祁连、门源、尖扎县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健康教育所:

  

  根据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2011-2013)执行文本,制定了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项目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细则,确保项目进度和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件: 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青海省实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母子健康综合项目》方案

  (2011-2013年)

  


  为全面实施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促进项目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各级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孕产妇、儿童对保健服务的利用能力,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生长发育,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背景

  “十一五”期间,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下,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增进妇女儿童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妇幼卫生事业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仍然明显,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质量较低。

  我省农村地区孕前保健服务尚未规范开展,孕期医疗保健服务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住院分娩中存在产时服务的技术不全等问题,部分农村地区产后访视服务难以开展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新生儿和儿童保健服务发展整体落后;县、乡级医院基本没有独立儿科;部分县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尚未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保健服务管理不够系统规范。其次,新生儿科、儿科、儿童保健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此外,儿童保健人员服务能力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大也影响了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县、乡两级儿童保健服务是三级保健网中的关键环节,应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农村地区急需建立、加强和规范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体弱儿管理等服务。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及其家长对妇幼保健服务的利用亦显不足。孕产妇和儿童看护人对危险症状的认识不够,缺乏相应的保健知识。

  鉴于农村地区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健康水平较低、对保健服务利用不足及当地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低、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儿童保健薄弱的现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孕产妇、新生儿、儿童保健服务的提供与利用。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和儿童千日健康理念,为使妇女儿童得到系统的、规范的、有效的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其健康水平。本周期项目将在加强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基础上,重点关注孕前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加强本地区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及提高各级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提高孕产妇、儿童对保健服务的利用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生长发育,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水平。

  二、项目周期、地区及目标人群

  (一)项目周期:暂定2011--2013年。

  (二)项目地区:海东地区:平安县、循化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黄南州:尖扎县。

  项目地区在开展基本保健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综合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管理、新生儿保健、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儿童危重症识别、转诊与处理及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立等)。

  (三)目标人群

  1、服务对象:项目地区计划怀孕妇女、孕产妇、0~6岁儿童及其家长,重点关注3岁以下儿童。

  2、服务提供者:项目地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卫生技术服务人员。

  3、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项目地区(省、州、地、县、乡)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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