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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基期基本生活费用的确定。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首轮对比基期固定为2010年,报告期为自然月度。各地的基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主要根据当地2008-2010年城镇住户常规调查中按收入排序最低5%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数据,结合2011年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资料综合计算,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审定。

  (九)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各个调查城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详见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部门另行印发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方案》。地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根据调查城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各调查城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口加权计算。省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根据全省调查城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全省各市(州、地)调查城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口加权计算。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各市(州、地)调查城市月报数据在报告月后7日前采用网络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三、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协调,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顺利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1〕22号)中“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保证统计工作的需要,要将统计部门的各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及时拨付,并且要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的要求,确保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经费的落实。统计调查部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省、市(州、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所属市级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物价、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协调和支持,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分析研究,科学运用调查结果。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测,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研究,特别是要下大力调查研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做好数据评估与论证工作,及时提供调查结果,为各级政府制定稳定物价措施,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运机制提供科学适用的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当地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调查结果的运用,准确把握变动趋势,科学评判变化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调控物价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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