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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11]68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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