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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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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共服务行业中的广播员、解说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的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字;

  

  (三)各类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会标、广告、告示、招牌的用字;

  

  (四)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视、舞台字幕和网络用字;

  

  (六)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识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确需配合使用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

  

  第十四条  汉语拼音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文字录入和校对人员,广告从业人员,中文字幕制作人员及誊印、牌匾制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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