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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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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金管理

  

  (一)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划转经费后,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相关经费编入实施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二)专项事权划转的经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市财政部门划转的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事权下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事权下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四)市、区(县级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事权下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五、其他

  

  (一)国家和省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和《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政府令第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含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之一,是指政府根据其法定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努力提高政府对社会公共项目的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市与区(县级市)政府、社会组织与市场主体、服务对象三类主体分别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协调推进。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要求,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社会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正、卫生服务、机关后勤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社会保险、退管服务、人事人才服务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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