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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全覆盖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市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

  

  (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市民举报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职责,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日常工作,并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要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举报形式、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审定和发放程序、奖金管理、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备案。举报受理机构和举报奖励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根据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督促本区县有关部门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奖励;对跨省市、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报告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和奖励等工作,并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奖励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奖励工作有效落实。

  

  (五)由市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食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奖励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各类食品,或者通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

  

  4.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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