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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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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应与本单位的业绩挂钩),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关系保持合理的范围内。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控制在3倍以内。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工改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后,除国家另有规定保留的项目外,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工改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再发放。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时的津贴补贴水平超过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部分,在确保发放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的前提下,经审批可暂时保留,实现限高调控,不得再提高发放水平,其超过部分采取分档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不到2倍的部分,按20%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2倍不到3倍的部分,按60%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部分,按200%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要研究制定本行业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意见,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加强对本行业绩效考核的指导。

  

  (三)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稳定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里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要适时督查各单位执行绩效工资政策情况,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四)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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