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定期健康体检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定期健康体检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进一步提升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营造关爱重点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决定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免费定期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人员范围

  

  健康体检人员范围:各区、市、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二、建立免费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一是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二是所需经费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三是由各区、市、县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医疗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肝功能+表抗、肾功能、血脂、血糖、腹部b超(肝、脾、胰、肾、男性另加前列腺)、胸透,女性另加妇科检查、妇科涂片。

  

  三、实施时间

  

  从2011年起,对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健康体检工作。今后,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2011年的体检工作务必在12月31日前完成。

  

  四、督促检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民政、财政、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