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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市食安办《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食安办〔2011〕141号)和《关于转发商务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沪食安办〔2011〕140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本市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监管,确保本市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治方案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做好鲜肉和肉制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加强对整顿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制定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监管与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二、立足工商职能,落实监管责任

  

  各分局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商场、超市、肉食店、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鲜肉和肉制品的检查,重点整治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一)加大巡查力度,督促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内鲜肉和肉制品经营户亮证亮照经营。对未按要求悬挂证照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无证无照经营鲜肉和肉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监督鲜肉和肉制品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监督鲜肉和肉制品个体经营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重点检查所经销鲜肉和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肉制品合格证明文件。凡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交易确认单的生鲜肉一律不得上市批发和销售。

  

  (三)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对鲜肉和肉制品的自查自检。督促市场开办者对发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鲜肉和肉制品,及时落实下架停售和封存等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

  

  (四)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对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鲜肉和肉制品的违法行为,要深挖溯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线索或案件,要及时通报,按程序移交;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质量抽检,防控安全隐患

  

  各分局要在原有抽检方案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肉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要在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进行质量抽检的同时,充分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快速检测,落实不合格鲜肉和肉制品退市制度。要督促肉品批发市场落实所经销鲜肉的自检制度。此外,还要加强对牛、羊等畜类肉品的违禁药物抽检,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分局要密切关注舆情,妥善应对媒体,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要严格工作纪律,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和案件查处抄告制度,及时汇总上报整顿治理工作的信息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2011年11月起,各分局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整顿治理工作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局食品处。2012年5月21日前报送整顿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流通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统计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流通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统计表

  

  分局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类 别单位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出动执法车辆辆次 
检查商场、超市、肉食店个次 
检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个次 
检查肉品经营户户次 
取缔肉品无证无照经营 
查扣质量不合格肉品公斤 
其中:查扣含“瘦肉精”肉品公斤 
查处违法案件总数 
案值总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其中:含“瘦肉精”肉品案件 
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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