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财购规[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一个采购项目只受理一次,受理后并批复的采购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受理采购单位对该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

  

  (六)已进入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的项目,发现确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法参加集中采购,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自行采购,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的前15天对此类项目审核一次。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采购单位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上电子申报即可,非特别要求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七)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已实行协议供货、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无法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集中采购机构可采用网上竞价采购。

  

  (八)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长期履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务车加油、公务车保险、公务车维修、公务住宿接待、公务出国代理、设备及车辆租赁、公务印刷、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一定2年。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一定3年,对个别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此前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依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续合同的项目。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中选择“延续合同”功能,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支付即可。

  

  原合同已续满,或者未满但经常性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合同双方未能就原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提前3个月以上向集中采购机构申报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采购计划应明确预算期限、同时应以该期限对应的预算控制总金额进行下达。预算期限应在项目名称中予以明确。采购文件可以月均预算为金额控制标准进行采购。凡因单位自身原因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九)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图书和印刷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范围。其中,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需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可依规定向协议供货商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凭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成交通知书办理支付事宜。

  

  三、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执行

  

  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资产评估及计算机外围设备等项目,应严格按照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规定实施采购。

  

  四、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申报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需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需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我委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