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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住户户籍、土地权属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地。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一村一策、安置优先;科学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问题。

  

  第五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结合周边棚户区、旧城改造,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成片的改造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各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各区根据贵阳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制订本辖区城中村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棚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棚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指导、检查、考评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同时,建立申办事项的绿色通道。一是建立联合审批会议制度,根据改造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集中议定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建立专管、专办员办事制度,对改造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定或派驻专管员专门负责,市棚改办专办员协助各职能部门专管员进行办理,确保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八条  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是指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点景观区域及对城市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涉及用地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储备,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改办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筹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改造方式


  第九条  “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城中村3000万平方米改造计划。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吸引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条  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实地情况,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原则,放宽规划指标限制,拆建比可达1∶3.5以上。

  

  第十三条  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产、生活保障项目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  由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片改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城中村改造。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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